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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有关不应判而判处徒役须重新改判的程序法规定。《唐律疏议·名例律》说:“若枉入人徒年者,即计庸,折除课役及赎直”。即本人罪轻,不应判徒役而判徒役并已执行的,枉判一年,可以免为国家服役(庸)二年;不满一年,但过五十日的,免为国家服役一年;不满五十日的,按徒刑实日折算赎铜数额,不足的,“更征余赎”。与此同时,唐朝严格处理枉入人徒年的审判官吏。按《唐律·名例律》枉入人徒年条规定:“其判官得罪,自从故失”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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