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同年7月1日起执行。共六章二十五条。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经济合理地利用土地,防止村镇建房乱占滥用耕地,保障农业生产的发展和适应农村建设的需要。条例指出,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凡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园地; 凡是就地改造的,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条例规定,农村社队的土地,分别归社队集体所有。社员对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饲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在这些土地上建房、葬坟、开矿、毁田打坯和烧砖瓦等。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条例还就建房用地的统一规划、用地标准、审批制度,奖惩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