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原价材料的出厂价格或国营商业的批发牌价。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1) 国家(国务院各部)统一分配的工业品,按国家(各部)规定的出厂价格(即调拨价格)计算。 (2)地方分配的工业商品,按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的出厂价计算。 (3)国内生产的非统一调拨材料: 市场供应物资,按地方国营商业部门规定的现行批发牌价计算;企业自销产品按其主管部门批准的现行的出厂价格计算;构件、成品及半成品,如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所属实行独立核算的加工企业生产供应的,均按其主管部门批准的现行的产品计划价格计算;乡、镇或区办工业的产品,按主管部门批准的现行的产品出厂价格计算;季节性和非常年生产的产品,按全年平均现行的价格计算。 (4)进口物资按国家批准的物资调拨价计算,如无批准的调拨价格时,按国内国营同类产品的现行的产品出厂价格计算。 (5)加工材料,其加工费和损耗应计算在材料原价内。 (6)凡按上述原则均不能计算的产品价格,可参照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的实际成本计算。 (7) 同一种材料,因产地、供应单位的不同,有几种原价的,应按供应比例加权平均计算其综合原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