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特的生产力理论
李斯特关于如何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理论。在其经济学体系中占核心地位。李斯特所说的生产力是指创造财富的诸种力量,即:(1) 个人的身心力量——一个人的生产力,主要强调对个人有鼓励激发作用的精神力量; (2) 国家所掌握的生产资源——自然的生产力; (3) 社会生产力。李斯特认为,第 (1)、(2) 两种生产力只有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结合起来,才能作为有效的生产力发挥其作用。这种社会条件是指个人所处的社会状况、政治状况和制度等。(4) 作为生产力核心的物质生产力,包括工业生产力、农业生产力和商业生产力。三者的平衡与协调发展对生产的推动作用最大。其中最重要的是以工业生产力为主导的工农业生产力的平衡与协调发展。商业生产力在商业作为工农业商品流通媒介时才形成,在物质生产力中,它始终处于次要的从属地位。李斯特强调,创造财富的生产力比财富本身显得重要。因为生产力不但可以使已有的和已经增加的财富获得保障,而且可以使已经消失的财富获得补偿。一国的富强不在于掌握多少财富,而在于掌握生产诸力。并且,在国内发展生产力比在国外发展生产力重要; 一国经济发展的程度就取决于生产力的发展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