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李开甲误伤胞姊身死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李开甲误伤胞姊身死案 李开甲误伤胞姊身死案此案发生在清朝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四川省民李开甲之胞姊黄李氏丈夫已死,在夫家守志。李开甲前往探望,路远当天没有返回,在黄家与黄氏夫弟黄在伸同宿。当天夜里,李氏私产一女,自行用锄头将其打死。李开甲等听见夜里婴儿啼哭,同黄在伸一起进房探视。李开甲见李氏俯立床边,下体赤裸,便催促其上床就寝。李氏不愿,李开甲因黄在伸就在门外,耳目逼近,感到情状使之难堪,而其姊下身光裸又不便近前搀扶,羞忿交迫,仓皇无措,便随手夺住李氏手中锄头推拄李氏上床,不料失手致伤李氏腰眼,李氏仆跌倒在地上,磕伤额颅。李氏倒地之后又产下一女,李氏旋即死亡。李氏公婆吕氏听闻此事,匆忙赶来探视,不知女婴在地上,失脚踏死。案发后,经四川巡抚审理,将李开甲依照《大清律例》关于殴杀其亲胞姊律之规定判处斩立决,将吕氏依照过失杀人准予收赎,具案卷上报刑部。经复核,刑部认为“李氏失节私产,而李开甲原属羞忿难堪,推令就寝,并无殴打情事。其时有一胎未产,因伤震动身死,亦非李开甲意料所及。”根据这些重要情节,刑部指出“该抚将李开甲拟以斩立决,声请未减,吕氏照凡人过失杀人收赎,均未允协,”驳令另行判拟。不久该抚遵驳将李开甲改依过失杀胞姊律判处杖一百,徒三年,吕氏将李氏奸生之女误行踩死,免予追究。此案原判因援律错误而有失准确,刑部据情驳覆,着令改判是合律的。 ☚ 张季氏母女落河溺死案 世臣遣戍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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