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寒食言奸致妇自尽案
本案发生于道光八年(公元1828年)。山西有民马如龙与李寒食的妹妹贺李氏通奸,许诺给贺李氏银两。后贺李氏向马如龙索要银两,马如龙推说日后寄给她。李寒食不同意,并以与马的妻子通奸作比前去斥责马如龙。马如龙的妻子马李氏听到后,气忿万分,服毒自杀。案件发生后,该抚认为,李寒食仅用言语打比方,并不是以马李氏与人通奸向马如龙戏谑,也不是与马李氏口角谩骂,律例对此案情没有专条规定,就将李寒食比照“并未与妇女见面相谑,上与其夫及亲属互相戏谑,妇女听闻秽语羞忿自尽满流例”量减一等,判杖一百、徒三年。该案上报后,该司详查案情,认为此案情与向其夫戏谑,该妇女听闻秽语自尽的案情并没有不同,不应该对李寒食在量刑减等,而应该比照“并未与妇女见面相谑,止与其夫戏谑,妇女听闻秽语羞忿例”,判杖一百、流三千里,并追索埋葬银十两给已死马李氏的亲属。之后,道光皇帝也重申,凡是因以亵语酿命而判流放罪的都不准援减。对该案的审理判决,该抚与该司所引的律例完全相同,但该抚考虑到李寒食取譬马如龙之妻卖奸是有一定原因,对李寒食减等判罪实属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