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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李好德狂病妖言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李好德狂病妖言案

李好德狂病妖言案

唐太宗贞观五年(公元631年),相州人李好德有妖妄之言,太宗诏令将其下狱治罪。按唐律,凡口出妖妄之言(指妄说吉凶和鬼神之言)者,若其言无害于时(如预言水旱天灾之类),杖一百;若其言有涉于国家、君主,并对其有损害者,处绞。经过审讯,发现李好德有疯癫之病,于是大理寺丞张蕴古上奏说:“李好德有狂病,依法不当治罪。”唐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其疏文解释说:“《周礼》‘三赦’之法:一日幼弱,二日老耄,三日戆(意为鲁莽)愚。今十岁合于‘幼弱’,八十是为‘老耄’,笃疾‘戆愚’之类,并合三赦之法。有不可赦者,年虽老小,情状难原,故反、逆及杀人,准律应合死者,曹司不断,依上请之式,奏听敕裁。”就是说,凡老小及有残疾、疾病的人(包括精神病、痴呆),犯流刑以下之罪,可以钱财赎刑;犯十恶、杀人等死罪者,可以上奏皇帝裁断。李好德有妖妄之言,是与他身患疯癫之症有关,不应象正常人那样治罪。唐律中已规定对憨愚者从宽发落,故张蕴古有此奏。太宗听从了他的劝谏,许诺将其宽宥。张蕴古将此情况私告李好德,并和他在狱中对弈。治书侍御史权万纪闻听此事,弹劾张蕴古说:“蕴古籍贯在相州,李好德之兄李厚德为相州刺史,故张蕴古有意袒护李好德,所奏李好德有疯癫之症不是事实。”太宗听后大怒,说道“我曾囚一罪人于狱中,张蕴古与他弈棋,现在又袒护李好德,是乱我法度!”乃命将张蕴古斩首于长安城东市。事后,待太宗冷静下来时,又感到后悔,对房玄龄说:“张蕴古身为司法之官(大理寺专掌刑狱),与囚徒弈棋,并向囚犯漏泄我的话,这虽是很重的罪状,但据法律,罪不至死。我当时盛怒之下,下令处决,你们这些大臣没有一人出来劝阻我,有关部门也不复奏,使我将张蕴古处死,这真是岂有此理!”于是颁布诏令:今后有决死刑者,即使是立即执行的,也要三次复奏,然后行刑。时隔不久,又对臣下说:“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近来对处死刑者,虽实行了三复奏的办法,但须臾之间,三奏便完,使人无法冷静下来,三思而后行。看来三奏仍无多大实效。自今以后,改为两日中五复奏。”从此即按此方法处理死囚,并立为法令。所谓五复奏,就是执行死刑的前两日和前一日两复奏,行刑日三复奏。唯有犯“恶逆”之罪者(“恶逆”为唐律中规定的十恶中的第四恶。指殴打及图谋杀害祖父母、父母;杀死伯叔父母、姑、兄、子、外祖父母、夫、夫之父母与祖父母等罪恶),一复奏便可行刑。本案中,张蕴古罪本不当死,太宗因一时之怒,将他处死,悔恨之余,亡羊补牢,创立了断决死刑五复奏的制度,以尽可能地避免枉杀的发生,这是本案引出的积极结果。五复奏制度的出现,是唐代法治中的一个重要事件,是唐初统治者,“慎刑”思想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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