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五驴继兄为婿案
本案发生于元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二月,“濬州郭全元召李丑驴作婿十三年,住讫四年身故,外有九年,伊弟李五驴欲行收继,贴住年限。”礼部经审议此案后作出判决:既然“其李五驴已于牛三家作婿,似难收继。”元代时兴招婿入赘,其赘婿可分为养老、年限、舍居、归宗四种。本案中李丑驴即为第二种,招婿时约是以十三年为期,期满后许由婿携妇归宗。文中“贴住”即补足未满年限之意。但礼部认为,一男不能同时为两家作婿,因而驳回其收嫂的请求。此判决经中书省批准施行,后编入《大元通制》,成为其中一条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