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被诉违法案
此案发生在清初崇德四年(公元1369年)。镶白旗梅勒章京李云为其包衣二十五人所告,称“李云于出兵后,曾出城于寺庙宿一夜。又其妻私藏汉代银冠于家。而且李云在前往归化之城贸易时,借镶红旗孟乔芳银八十两,以一骡抵偿四十两而未纳税。在籍没本旗金玉和家时,隐匿银碗、银碟各一个,及白披领袍一件”。刑部受理此案后,经审情况属实。拟议判李云革职,罚银二百两,准许原告离开李云,所借银及所隐碗、碟、朝衣均入官。孟乔芳不纳骡税,应以窃盗论,骡也入官。以此上奏后,皇上批示:“李云革职,解参政任,免罚银一百两。孟乔芳系同级官员之间互相借贷,无罪免议。原告俱令离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