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各种担保
具体可分为四种: (1)转移所有权及其他权利的担保,即无论是物的买卖还是权利的买卖,出卖人都应担保将权利转移给买受人。(2) 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完整性的担保,即出卖人应担保其转移的权利不因别的权利的存在而受到限制; 买受人基于买卖合同而受让的权利应完整而不受干涉。(3) 债权及其他权利真实存在的担保,即债权人及其他权利的出卖人应担保其权利确实存在。(4)有价证券未失效之担保,即有价证券的出卖人不仅应担保有价证券合法成立,还应担保该证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布无效。但出卖人对有价证券的品质 (债务人的支付能力)、市场、交易能力、将来的盈余分配等不负瑕疵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