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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禹谟)
(襄公二十六年)
(大禹谟)
与其杀害无罪的人,宁可使刑法失去效用而受刑责。“辜”是罪。“经”指刑法。
皋陶宁可使刑法失去效用,也不愿无辜的人受害。
(襄公二十六年)
刑罚,与其杀无辜的人,宁愿不顾法律的枉曲常轨,而赦免其罪。
“辜”是罪。“不经”是不合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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