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朱谦之手刃冤仇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朱谦之手刃冤仇案 朱谦之手刃冤仇案这是南齐武帝永明年间(公元483—493年)一起著名的血亲复仇案例。钱唐人朱谦之幼年之时,生母死亡,埋葬在一块田地旁边。同族人朱幼方放火烧荒,燎火将谦之母坟烧毁。谦之同胞姐姐暗中将这事告诉了他,谦之虽然年幼,但悲伤得如在守丧期间那样,年长后,也不婚娶。到了永明年间,他终于手刃朱幼方,复了仇,然后到县狱自首。县令申灵勗把这件案子写成表章奏上,请求圣裁。扬州别驾孔稚珪、兼记室刘琎、司徒左西掾张融等都奉笺给扬州刺史、豫章王萧嶷说:“礼经有允许报仇的明文,用表孝义之情;法律又有禁止相杀的条款,用表权时之制。朱谦之挥刃斩冤仇,已是申张私礼,自首就死,又表明遵守公法。现在仍旧杀他,那他就成了当世罪人,如赦免了他,那他就成了盛朝孝子。杀死了一个罪人,不足以弘扬国法,救活一个孝子,实在有助于风化。”萧嶷就到武帝那里为谦之说情。而吴郡太守王慈、太常张绪、尚书陆澄等都上表为谦之论列。武帝十分赞许谦之复仇的义气,又怕朱氏互相仇杀,就派朱谦之随大将曹虎到襄阳去。谦之将要出发时,朱幼方的儿子朱恽躲在津阳门,伺机刺杀谦之,谦之的哥哥朱选之又刺杀朱恽。主管官吏上奏,武帝说:“这都是义事,不能治罪。”于是将选之也赦免了。这件血亲复仇案就规模、影响来讲是当时较大的。上至皇帝,下至大小官僚,对复仇大都执肯定态度,而且不惜曲法赦宥,复仇者更往往因此而一举成名,杀人偿命的天理被置之不理。魏晋南北朝血亲复仇常常发生,与此不无关系。 ☚ 袁彖坐逆用禄钱案 刘祥著《连珠》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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