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方旦坐妄言罪案
此案发生在清朝康熙二十一年(公元1682年)。翰林院侍讲王鸿绪疏参云:“楚人朱方旦自号二眉道人,阳托修炼之名,阴挟欺世之术,广招党羽,私刻密书。”并指摘其书中有“古号为圣贤者,安知中道?中道在我山根之上,两眉之间。”其徒则互相标榜,有名顾齐宏者曰:“古之尼山,今之眉山也。”陆光旭则曰“孔子后二千二百余年,而有吾师眉山夫子。朱程精理而不精数,大儒之用小;老庄言道而不言功,神仙之术虚。”王鸿绪以朱方旦刊刻邪书,流毒天下,蛊惑庸愚为词,奏请将其就正典刑,以维世道。康熙诏令九卿复议此案。不久,九卿议奏“朱方旦诡立邪说,煽惑愚民,诬罔悖逆,应立斩。顾齐宏等造刻邪书,应(绞)监候。”康熙帝悉准其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