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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本国法主义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本国法主义

又称“本国法原则”、“国籍主义”。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的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的主张。最早见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规定,1851年意大利政治家兼法学家孟西尼(manci-ni,1817—1888)发表了《国籍乃国际法的基础》的演说,认为构成法律选择基础的应是国籍、当事人和主权三种因素在起作用,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国籍,不管哪种法律关系,其应适用的法律,原则上都应以国籍作连结点,只有在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及只在适用外国法时违反了自己的公共秩序 (主权),才可以适用国籍以外的其他因素来决定法律适用,因而法院适用外国法,不是因为保护当事人的“既得权”,更不是以“礼让”或“互惠”为基础的,而是一种国际法上的义务;尽管从主权独立来看,完全可以拒绝外国法,但经济交往的结果已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社会。他的主张,后来有人把它概括为:国籍原则——本国法原则; 主权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自由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该学说的影响已逐渐削弱,即使长期奉行本国法主义的法国,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亦已出现了以实际联系、居所为连结点的主张和立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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