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过门夫死回与财钱案
本案发生于至元二年(公元1265年)正月左右,《元典章·户部·婚姻·夫亡》有载,有大都路麻合马告状,“至元二年(公元1265年)正月内凭媒法都马等作媒说合女阿赊与阿里男狗儿为妇,至去年七月里,有婿狗儿身死,有阿里道交故狗儿弟收要”。路府经传唤媒人法都马得知:“至元二年正月说合麻合马女阿赊虽与阿里男狗儿为妇,有阿里下与讫麻合马金脚玉版环儿一对、红丝一个、绢二疋、盖头一个、羊二口、面一担、酒三十瓶。在后女婿身故,目今阿赊年二十岁,小叔骡骡一十五岁。”就此案又询问回回大师不鲁溪等得知回回惯例为:女孩儿不曾娶过,夫死了的“若小叔接续,女孩儿底爹娘肯交收呵收者,不肯交收呵,下与的财钱回与一半”,又查得有“娶妻财毕未成者,男女丧不追财”。路府欲按回回体例决断,但因以前不曾断过,因而上报中书省户部,经“审问无差,依理回付一半财钱”。大都路依此施行。回民婚姻纠纷依据回回惯例,已成为元朝断案的一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