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在买卖、赠与等转移机动车所有权的过程中,一方已实际交付了机动车但尚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损害后果的责任由谁承担的法律问题。实际生活中,当事人之间因买卖、赠与、以物抵债等原因转移机动车所有权的,机动车已转移给他人占有、使用,却未办理机动车过户手续的情况很多,造成机动车名义上的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的不一致。一旦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由名义上的所有人还是实际使用人承担,是法律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可见,经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的所有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机动车的登记也不是所有权转让行为的生效条件。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应当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因此,机动车所有权应当从交付时起转移给对方。机动车已经交付,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无论交通安全事故是由登记的所有人还是实际的使用人造成的,保险公司都要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险公司赔偿的不足部分,由机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当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 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转让拼装或报废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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