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权
“既得权”的对称。已具备权利成立的部分条件,须待其他条件发生时才可完全成立的民事权利。这是一种处于向既得权过渡的权利,如因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即为典型的期待权。在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债权人一方在约定的条件成就之前所享有的债权就是期待权,待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债权人的期待权就成为既得权。在该条件成就之前,债权人的“期待”能称其为权利,就在于这一期待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的,债务人在债的关系成立之后、约定的条件成就之前的期间内接受双方约定的拘束,确保债权人的期待权在条件成就时转化为既得权。在继承法律关系中,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似乎也是一种“期待”,但这不属于期待权,因为继承的发生等是法律规定的,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并没有任何法律认可的约束。故期待权的本质是对当事人获得将来利益可能性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