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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期刊管理的现行规范性文件。1988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公布。共5章38条。规定期刊分为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正式期刊分为“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两种。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正式发行、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宣传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诽谤或侮辱他人的;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法律禁止刊载的其他内容。规定还包括期刊的审批、期刊的登记与出版、期刊社的经营及处罚等内容。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节录;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新闻出版署发布

第五条 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判乱、暴乱的;
(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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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于1988年11月24日发布,共六章四十条。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经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期刊的学科分类,属社会科学的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由国家科委核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解放军系统创办正式期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核准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其中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地方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属社会科学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科委和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共同审核后,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核批前均须向新闻出版署期刊局进行刊名查重,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并须报国家科委备案。期刊必须在封底或目录页上刊载版本记录,包括主办单位、出版单位、印刷单位、发行单位、出版日期、主编姓名、发行范围、定价或工本费、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编号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其中国内统一刊号或准印证编号须印在封底下方。领有国际标准刊号的期刊,同时应刊载此项刊号。正式期刊须在封面上刊载期刊名称和年、月、期、卷。不得以要目替代刊名。正式期刊出版增刊,除须刊印国内统一刊号外,还须同时刊印一次性增刊许可证编号,并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称和注明“增刊”。禁止用书号出版增刊。各期刊出版后,应按规定及时向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送缴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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