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比例税率的一种。指对某些征税对象规定一个征税起点,征税对象实际数额不足征税起点不征税,达到或超过征税起点,就全部数额按比例计征的税率。例如我国现行营业税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从事临时经营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元至30元,幅度比例税率为5~10%,具体的起征点和适用税率由各省、市、自治区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规定。假定某省规定:从事临时经营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20元,适用税率为10%;若某临时经营者一次营业收入额仅为15元,则对其不征税,一次营业收入额为25元,则其应纳税额为25元×10%=2.50元。采用有起征点的比例税率,目的在于照顾一些低收入者,缩小征税面,以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