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王国议会
国家立法机关。 议员总数不得超过179人,其中包括法罗兰群岛和格陵兰选出的议员各2名。由普遍、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在每次议员当选资格审查结束后,立即选出1名议长和若干名副议长,议长为议会的领导人。 议会下设若干个常设委员会,负责进行有关的具体工作。 政府对议会负责,议会有倒阁权。议会通过对任何大臣的不信任案,该大臣必须辞职;若通过对首相的不信任案,或内阁辞职或首相下令解散议会。 议会有权对失职的内阁成员提出弹劾,由王国特别最高法院审理。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能代表国家采取增减领土、承担国际义务和对外使用武力等行动。 经议会同意,王国特别最高法院可审判国王的危害国家罪。 议会会议公开、长年举行,由议长主持,主要是审议法案。 每个议员都有权提出法案和其他提案。任何议案不经过三读不得通过。 议会通过的法案,应2/3议员要求,可交付公民复决。丹麦议会始设于19世纪中叶,当时实行两院制,1953年修改宪法,改为一院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