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个人所得税
指丹麦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是在丹麦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和负有有限纳税义务的个人。对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个人就其国内外全部所得征税;对负有有限纳税义务的个人,仅就源泉扣缴税收条例所规定的特定所得征税。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各项源泉所得扣除必要费用和生活费用后的余额。 生活费用的扣除大多数一年一变,按年随物价指数变动而调整。 实行超额累进税率,1984年最低一级税率为14.4%,最高一级税率为39.6%。征收方法分自行申报纳税和源泉扣缴两种。 在征税时,对纳税人少缴税款要加收不能扣除的7~8%附加税;对纳税人多缴税款则予以退税,并偿还4%的利息,这部分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