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无罪推定”的对称。在判决确定前假定被告人为有罪的人。封建纠问式诉讼的特征之一。表现为:(1)把被告人、嫌疑人先入为主地假定为有罪的犯人,被告人作为纠问的客体,不享有辩护权;我国封建国家在法律上对被告人称为“囚犯”,“囚犯”被认为是有罪的人,因此受到种种非人的残酷虐待;(2)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罪,即被认为有罪;(3)被告人是最主要的和最佳的证据来源,被告人不供认有罪,就实行刑讯逼供;(4)疑罪以有罪论。 有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首先假定被告人有罪,如果被告人提不出无罪证据证明自己无罪,即按有罪处理。封建社会刑事诉讼中实行有罪推定原则。与此相联系,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罪疑时按有罪处理,并普遍实行刑讯逼供。资产阶级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有罪推定,提出并在立法中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在资产阶级国家,有的仍保留有罪推定的某些条款。中国刑事诉讼法坚持科学性与民主性的统一,贯穿实事求是的原则,摈弃封建的有罪推定。参见“无罪推定”。 有罪推定 有罪推定与 “无罪推定”相对。审判机关对被控告的人或犯罪嫌疑人作出有判决以前,就将其作为犯人对待的原则。封建制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刑事诉讼的原则。如果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已无罪,就以有罪论处。其产生和盛行与纠问式诉讼制度、形式证据理论和法定证据制度密切相关。欧洲中世纪许多国家实行有罪推定。13世纪后的法国,追诉犯罪由国家机关进行,实行法定证据制度,强迫被告人作有罪的供述,不准辩解。中国封建社会的《唐律疏义·断狱》“疑罪”条,也有“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 的规定,即属有罪推定。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并取得政权后,在刑事诉讼上以无罪推定代替有罪推定。 ☚ 有罪证据 有罪辩护 ☛ 00003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