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交易税
以证券交易行为为课税对象,以证券交易金额为计税依据的税。属行为课税。
大多数国家都对证券交易的行为课税,但税率因有价证券的种类及转让者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日本,根据交易法,举凡国债、地方债、公司债(包括金融债)、转换公司债、附权债、新股认购权证券、日本银行及其他根据特别法律设立的法人发行的出资证券、股票、证券信托投资的受益证券、贷款信托的受益证券等等,在转让时(赠与转让除外)均须缴纳此税,但税率因证券种类和转让者不同而不同(见表3—9)。
表3—9 日本的有价证券转让税
有价证券种类 | 证券公司 卖出的转让 | 除此以外的转让 |
股票、股票投资 信托新股认购 权证券 转换公司债 附权债 国债(含外国国 债) 普通公社债 公司债投资信 托 | } 转 让 价 的 0.12% }转让价的 0.06% }转让价的 0.01% | }转让价的0.30% }转让价的0.16% }转让价的0.03% |
资料来源:日本大和证券:《债券常识》(1991年版),第384页。中国台湾省亦开征证券交易税。该税以卖方为纳税义务人,以成交变价为税基。税率安排,股票为6‰,公司债券为1‰,由证券商代征。
中国对证券交易所行为,迄止1992年底,尚无统一的课税制度,部分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地情况,开征了证券交易印花税和个人红利所得税。如深圳市,目前对股票交易征两种税:
❶股权转让书据印花税,对转让双方各征3‰,以当日市场价为准。
❷对个人从股份制企业取得的红利收入,其超过国家银行一年期存款利息的部分,依1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由支付单位负责扣缴。但是,个人收入调节税属所得课税范畴,它不是严格意义的交易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