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规定
1986年1月3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旨在维护国家主权,保护海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海事诉讼的及时进行。它对如下涉外海事诉讼管辖作了具体规定: 因船舶碰撞或船舶损坏海上作业设施等海损事故引起的索赔诉讼; 因海上作业或设施安置不当妨碍船舶安全航行造成损害事故,海上运输和海上、港口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者海上运输和海上作业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索赔的诉讼; 因船舶排放油类或向海洋倾倒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或者因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拆船作业不当造成海域污染引起的诉讼; 因追索海难救助、打捞费用提起的诉讼; 因海洋开发和海洋综合利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