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责任又称“代负责任”、“代理责任”。民事主体对与其有特定联系的当事人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无条件承担的间接责任。替代责任人不能以自己无行为过错为由拒负责任,而过错行为人则依法不再另担责任。这一原则19世纪末源自英美法,其后为大陆法各国民法所确认。其基本规则包括: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行为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雇员在受雇范围内所为侵权行为视为雇主之过错,其责任由雇主承担; 责任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赔偿责任负有合同义务,也应承担替代责任。但按照多数国家的法律,父母对子女的侵权行为不适用替代责任规则。 替代责任 替代责任亦称“间接责任”“转承责任”。“直接责任”的对称。对他人的侵权行为或者为自己管领下的物件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责任形式。特殊侵权责任中最基本的责任形态。在这种侵权责任中,承担责任的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人,而是与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有特殊关系的人。 ☚ 直接责任 间接责任 ☛ 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