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优惠General Pref-erential Duty
简称“普惠制”。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所普遍给予的优惠关税。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经过长期斗争,于1968年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之后取得的。普惠制的主要特点是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所谓普遍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的,是指所有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都不应该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这一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提供反向优惠。
普遍优惠制的目标是: 扩大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的出口,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外汇收入; 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发展,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目前已经实行普惠制的国家有26个,西欧共同市场十国,以及日本、奥地利、新西兰、芬兰、挪威、瑞士、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东德、苏联和美国等16个国家,已接受普惠制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有170多个。实行普惠制的国家,在提供关税优惠待遇的同时,又在受惠的国家或地区在商品范围、减税幅度和原产地标准等方面规定了种种限制性措施。这使普惠制有些名不符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