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19世纪中叶以后,对国际私法的性质作出不同解释的三个不同学派之一。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巴尔、齐特尔、弗兰根斯坦,法国的魏斯和毕耶,意大利的孟西尼,荷兰有杰特等。这一学派认为国际私法是国际法。其中有些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目的是为了给不同的国家国内法创造有利的共存条件,在国际私法中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平等地适用内外国法律。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是用来帮助个人在普遍的环境中作为人类共同体的成员生活的一种法律,或认为国际私法存在的必要性是从许多国家同时并存以及许多不同法律制度同时并存这个事实产生出来的,这许多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效力以及适用应该由一个更为广泛的制度来规定。这一学派中的大多数学者所追求的是实现冲突规则方面的国际统一。他们从 “国家共同体”的观点出发,试图证明在客观上存在着应该存在约束各国的统一的、普遍的规则。在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上,有不同的观点。有的采取一元论观点,认为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属于一个更为广义的国际法的两个分支。如巴尔魏斯等。也有的学者采取二元论观点,认为国际私法是和国际公法完全不同的另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部门。如杰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