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诬告罪意图使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伪证及诬告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 任何人均可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2)本罪的行为为诬告,即虚构事实向该管公务员申告。其一,诬告必须向该管公务员提出。该管公务员指有权接受申告并开始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惩戒程序的公务员。其二,诬告的内容必须是虚构的,即行为人向该管公务员申告的内容必须是虚构的犯罪事实或捏造的应惩戒事实。其三,诬告的对象必须是在法律上能负刑事责任或惩戒责任的人,而且行为人向该管公务员做虚伪内容的申告时,必须指明其所诬告的人,或者虽不指名道姓,但在客观上可以推定其所诬告的人系某人。其四,诬告行为必须使被诬告者有受刑事或惩戒处分的危险。行为人只要具备本罪的主观不法要素,向该管公务员作虚伪的申告,不须有结果发生,诬告行为即构成既遂。(3)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使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的不法意图,明知所申告的内容是虚构的事实而故意实施本罪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