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试行政人员考试条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0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适用于普通行政人员、财务行政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外交行政人员、使领馆职员之普通考试。共六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在高级中学、旧制中学或其他同等学校毕业得有证书等五款资格之一者,可应行政人员普通考试;考试科目,第一试为国文、党义,第二试必试科目为法制大意等五种,选试科目按不同考试种类分别规定,第三试就应试人必试科目及其经验进行面试。1931年6月19日对第二试部分科目作了修订。1933年5月23日第二次修正公布,将各试名目改为甄录试、正试、面试,甄录试科目增加为四种,正试不分必试、选试科目,按不同考试种类分别定为四种至五种。1935年9月3日重新公布普通行政人员、财务行政人员、会计审计人员等各类普通考试规则后即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