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试教育行政人员考试条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0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共六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在师范学校、高级中学或旧制中学毕业得有证书等四款资格之一者,可应教育行政人员普通考试;考试科目,第一试为国文、党义,第二试包括法制大意等五种必试科目和视学纲要等八种选试科目,第三试就应试人必试科目及其经验进行面试。1931年6月19日,对第二试部分科目作了修订。1933年5月23日第二次修正公布,将各试名目改为甄录试、正试、面试,甄录试科目增加为四种,正试之必试、选试科目分别减为四种和三种。1935年9月3日第三次修正公布,将《条例》改称《规则》,应考资格增为五种,各试名目恢复为第一、二、三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