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窃盗罪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窃取他人动产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侵犯财产罪中窃盗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 本罪的侵害的法益为财产法益,包括动产的所有权与持有权。持有权指对动产事实上的支配和监督权。(2) 本罪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的动产。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等不动产以外的物。动产以可以移动的有体物为限,虽为土地上的定着物,或本为不动产的一部分,但可与不动产分离的物体,也可成为本罪的行为客体。(3) 本罪的行为为窃取。所谓窃取是以非暴力的手段,违背他人的意思,或者至少未得到他人同意,取走其持有物,破坏其对持有物的持有支配关系,使其无法行使对持有物的支配权与监督权,并进而建立一个新的持有支配关系,使自己或第三人成为该物的持有人,取得该物的支配管领力。(4) 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窃盗故意及不法所有的意图。行为人必须明知其所窃取之物为他人所有或持有而故意窃取,并且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