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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普通的共同诉讼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普通的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对称。又称 “一般的共同诉讼”、“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在这种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的利害关系,只是他们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成立条件: (1)诉讼标的属同一种类且为同一法院管辖; (2) 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审理;(3)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有利简化程序,实现诉讼经济。如不具备这些条件,法院应将其作为各自独立的诉讼分别审理。由于普通的共同诉讼的共同诉讼人没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法院在审理时,要分别作出确认各自民事权利义务的判决。各共同诉讼人之间因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普通的共同诉讼

见“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制度。所谓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同。由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之间,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就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所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不涉及另一个诉讼标的。普通共同诉讼,可单独起诉,亦可共同起诉,由原告选择。与必要的共同诉讼相比,普通共同诉讼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普通共同诉讼是由二个以上的诉组成,而必要的共同诉讼只有一个诉。第二,普通共同诉讼是一种可分之诉,必要的共同诉讼则是一种不可分之诉;第三,普通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而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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