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罪“制定法罪”的对称。又称“法官创制的罪”。英美法系刑法中按照犯罪的法律渊源所划分的犯罪类型。源于英国。早期英国国会很少制定成文法律,司法实践中,法官遇到法律没有规定的社会危害行为,可以根据习惯和法理,将这种行为认为是犯罪,并判处刑罚。法官所确认的犯罪,其定义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完备与精确,从而相对地固定下来,形成为普通法罪。由于普通法罪是由法官制定的,故而又称为“法官创制的罪”。官方公布的判例,就是普通法罪的渊源。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普通法罪已被立法机关认可为制定法罪。有些普通法罪原封不动地被立法机关接受,成为制定法罪。有些普法罪经过若干修改之后成为制定法罪。另有一些普通法罪已被废除,例如自杀罪、渎神罪等。由于普通法罪属于传统犯罪,所以它与制定法罪相比,较多地体现刑法的传统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