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普芬道夫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普芬道夫1632~1694Pufendorf,Samuel德国国际法学者,国际法学先驱者之一。曾任海得尔堡大学自然法与国际法讲座教授。主要著作有;《普遍法学原理》(1666),《自然法与国际法》(1672),《自然法上的人和公民的义务》(1673)。 普芬道夫1632—1694Samuel Von Pufendorf17世纪德国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出身于牧师家庭,1661年在德国海德堡大学讲授自然法和国际法。1670—1677年在瑞典隆德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法学要论》(1660年)、《自然法和万民法》(1672年)等。普芬道夫的自然法学说是吸收了霍布斯和格老秀斯两人的自然法学说而成的。认为人有两种本性,一是利己性,二是社交性,因此人既是自然世界的参预者,又是道德世界的参预者。这就决定了自然法有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力求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二是决不扰乱社会的安宁。由这两条原则又派生出另一条原则,即任何人对待他人,都不应当使他人感到自己的平等权利受到侵犯。此外自然法还包括以下一些原则:不损害他人人身、不篡夺他人财产、不违约、应赔偿因自己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等等。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由与平等的自然状态中,为了保障安全,通过两项契约建立国家:一项是由人们相互协议放弃自然权利而进入社交的共同体,并规定政府的形式;另一项是由统治者(君主)与人民协议,君主承担维护共同安全的义务,人民承担服从统治者的义务;统治者要受自然法约束,受上帝制裁;人民无权反对统治者,但个别情况例外。普芬道夫还认为,国际法是万民法、人为法,要服从自然法,没有离开自然法的国际法,人类自然状态是和平状态而非战争状态。 普芬道夫1632—1694Samuel Von Pufendorf德国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出身于牧师家庭。曾任教授、王室史料编纂官等职。以研究自然法和国际法著名。综合霍布斯和格劳秀斯关于人性的不同解释,认为人兼有自然所赋予的利己和社交两种本性,并由此形成基本准则,即每个人都应当积极保护自己从而使社会不受干扰,并使他人的平等权利不受到侵犯; 主张是非以理智为标准,反对神权说;承认国家主权至高无上,但不承认其对人民生活与行动有绝对支配权。主要著作有 《法学要论》 (1660)、《自然法和国际法》(1672) 等。参见 “霍布斯”、“格劳秀斯”。 普芬道夫1632—1694Samuel von Pufendorf德国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出身牧师家庭。先后在德国、瑞典讲授法学。主要著有《法学要论》(1660年)、《自然法和国际法》(1672年)等。认为人性决定人们遵守自然法原则;为了安全,人们由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经相互协议建立君主国家,君主受自然法约束,臣民通常无权反抗;国际法和自然法密切相关,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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