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邢侯与雍子争田案
此案发生于鲁昭公十四年(公元前528年)。据《左传》载,晋国的邢侯和雍子争夺畜地的土田,调解了很久也没成功。于是韩宣子命令叔鱼来处理这个案子,认为罪过在雍子。雍子为了贿赂叔鱼,就把女儿嫁给他。叔鱼宣判邢侯有罪,邢侯发怒,在法庭上将叔鱼和雍子杀死。韩宣子询问叔向如何处理这件事,叔向说:“三人罪状相同,杀了活着的人而暴尸,死者暴尸就可以了。雍子明知自己的罪,还要用女儿贿赂叔鱼以换得胜诉;叔鱼出卖法律,邢侯擅自杀人;他们的罪状相同。自己有了罪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是错,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是贼,皋陶的刑法规定:昏、墨、贼,杀,应法办。于是杀死邢侯并暴尸,把叔鱼、雍子的尸体也暴陈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