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抗日战争时期晋西北行署制定的司法文件。1942年3月1日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施行,共17条。具体规定行署司法处及其所辖各专署和各县府定期派推事或裁判员深入下层,巡回审理其管辖之民刑诉讼案件。行署和专署推事每次出巡应先期布告,县裁判员出巡应向村调解委员会考查有无应行检举的刑事案件和调解不成自愿起诉的民事案件。推事巡回审判管辖不服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案件和不服第一审裁定而控告的案件。裁判员巡回审判管辖民刑第一审诉讼案件和代行检举的刑事案件。行署推事巡回审判在县政府开庭,裁判员巡回审判在区公所开庭。行署巡回推事判决死刑或三年以上徒刑的刑事案件和诉讼标的二千元以上的民事案件,应送行署决定后宣示,其他案件以行署名义借用县印制判。裁判员对应判处六个月以上徒刑的刑事案件和诉讼标的五万元以上的民事案件,应送县按通常诉讼程序批判,其他案件以县府名义借用区公所图记制判。 晋西北巡回审判办法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人民政府的诉讼法规。1942年3月1日公布。主要规定:(1)制定的目的。旨在方便群众,迅速及时地审判民、刑事案件。(2)行署推事巡回审判的职权及程序。a.行署推审管辖事件是:不服第一审判决而上诉的民、刑事诉讼案件;不服第一审裁定而抗告的民、刑事案件。b.行署推事巡回审判,应在县政府或其他适当处所开庭;第二审民、刑诉讼案件审理日期,由行署推事预先嘱托县政府逐案安排,并传集诉讼关系人及一切应传唤的证人;书记员、文书、验检员、司法通讯员由当地县政府派人担任,但巡回推事在必要时,须酌带行署人员办理。c.应送复判的案件,由原审机关行署巡回推事复判。复判案件,经更审判决后,应送巡回推事查核,如认为有疑义的,应进行第二审审判;无疑义的,发回执行。d.行署巡回推事.判决最高刑为死刑,或徒刑在3年以上或民事诉讼标的在2,000元以下的案件;推事有权决定,以行署名义,借用县印,制判送达。(3)裁判员巡回审判的职权及程序:a.裁判员巡回审判,管辖的案件范围是: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裁判员在区公所所在地开庭。b.裁判员巡回审判,须带书记员1人,通讯员或勤务员1人。c.裁判员巡回审判,对处刑在6个月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或民事诉讼标的在500元以上的案件,询问被告人终结后,带回县府,依照通常手续,拟判宣示送达;对处刑6个月未满的刑事案件,或标的在5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自己有权决定,以县府名义,借盖区公所图记,制判送达。(4)巡回推事或裁判员未到达当地前,县、区、村各级政府,对重要证据或程序,必须采取紧急措施,送巡回推事或裁判员办理。(5)行署或专署巡回推审所须办的有关案件的其他文件,也须借用县印;专署巡回推事到所管各县巡回审判,适用裁判员的规定,所制判决,亦得借用县印,以专署名义发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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