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绥边区参议会选举条例1945年4月5日晋绥边区行政公署公布,共7章12条。主要内容:依法被停止行使选举权者外,凡边区境内年满18岁的人民,经登记后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采用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法。边区参议员以县为单位选举;部队、文化团体、中等以上学校、分区以上机关部队所领导的工厂、各少数民族,皆单独进行选举;机关、团体均在所在地参加选举。还对竞选、当选及候补、选举机关等问题作了规定。
晋绥边区参议会选举条例抗日民主政权的选举法规。1945年4月5日晋绥边区行政公署公布。共7章12条。规定晋绥边区参议员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沦陷区、边缘区不能直接选举者得进行间接选举;凡在边区境内的年满18岁的人民,不分性别、职业、财产、阶级、党派、宗教、民族、文化程序、居住年限,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汉奸行为经判决确定者、被褫夺公权尚未恢复者等,停止其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条例还对选举边区参议员的选举单位及名额、参议员的竞选当选及候补、选举机关等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