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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设立的临时性司法机关。依据1943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关于逮捕侦查刑事、特种刑事犯的决定》,由边区行政委员会、高等法院会同军事机关和各群众团体组织,专门审理已获或未获的罪大恶极的汉奸犯,经特别法庭缺席判处死刑的汉奸,抗日军民可以随时逮捕,就地正法。对于虽经特别法庭缺席判决的汉奸,如能自行投案,悔过自新,或对抗战事业作出贡献,可以减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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