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晋冀鲁豫边区汉奸财产没收处理暂行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晋冀鲁豫边区汉奸财产没收处理暂行办法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和财产处理法规。1942年8月1日施行。共14条。规定:(一)凡经司法机关判处死刑及没收财产之汉奸犯,其财产没收处理,皆依本规定。汉奸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日用品、解上品四类。动产包括现款、存款、有价证券,工商业投资、牲畜、粮食、衣服、棉纱、布匹、山货、家具等。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池沼、井窖等。日用品包括日常生活必须用品。解上品包括工厂、商店、森林,金银珠宝首饰等贵重品、军需品和违禁品(鸦片、毒品、烟具、赌具、伪币、法币、禁止书报)等。(二)汉奸全家附逆,或本人无家属者,其财产全部没收。汉奸本人尚有父母未行析产者,没收其本人全部自置产业和个人衣物。汉奸已行析产继承者,没收其财产大部,酌留一部予其无辜配偶或子女。但日用品不没收。汉奸与其兄弟姊妹等同财伙居者,按股均分,没收其应得分额。(三)汉奸所欠之公粮、公款,应尽先在被没收之财产内扣除。汉奸所持之债权,如系贫苦人民,应将契约作废,本息停付;如系富有者,应由政府代行债权,向债务人追还。没收之解上品,解缴专署以上政府处理。没收之动产、不动产和日用品,由县政府分配给抗属、荣誉军人、赤贫农民和报告人、抓获人及出力干部等。凡分配给群众的财物,政府发给证明,保障其所有权。其中土地房屋等另立契约,向政府税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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