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晋冀鲁豫边区商标注册办法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晋冀鲁豫边区商标注册办法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商标法规。1946年8月23日公布。为便于边区各种工业制品与舶来品之识别与管理,凡经政府许可经营之公私企业、制造业、工厂、作坊、家庭副业,不论其为机器工业或手工业,凡颁有甲种营业证者,其所产之产品,均应制定商标牌号,申请政府注册备案,以资保护。呈请商标注册时,应填具申请书,证明产品特点、产销区域、附呈甲种营业证,并将所拟定商标图样及货样送两份,经审核发给注册证件,始能拟牌制造。凡经政府核准注册之商标牌号,政府依法保障其商品专用权。如进行出口业务时,得享有国家银行外汇贴现及减免出口税之优待。两种商标牌号近似或相同者,准先请者使用予以登记。办理注册手续是:凡在县市境内销售者,在县市政府登记;产量较大出县销售者,由县市政府转请行署批准登记;行销全边区甚至出境行售者,由县市政府转请边区政府批准注册。 晋冀鲁豫边区商标注册办法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于1946年8月23日在 《边区政报》上登载了由边区政府制定的边区商标注册办法。共13条。该办法规定,凡持有甲种营业证的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均应制定商标牌号,申请注册。在一市县境内销售的在市县政府登记,出县营业的,由县或市政府转请行署批准登记,在全边区销售或出境销售的,由县或市政府转请边区政府登记注册。撤销商标牌名专用权的情事有: (1)自行更改商标; (2) 注册后半年未使用的;(3)登记后有冒用其他商标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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