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明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明法 明法眼功八法之一。用于散打和格斗中,系指两眼睁大瞪圆,始终盯着对方的神色、表情、手足、招法,敏接其势,疾起还击,灵活机动,无不胜。 ☚ 波法 顾法 ☛ 明法míng fǎ修明的法令。《史记·秦始皇本纪》:“皇帝临朝,作制~~。” 明法属察举的一种,重在选任司法官员。汉代明经重儒,儒士者多数以经学为优,但同时也重视法科。正如宣帝所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当时以明法出相者繁若晨星。最有代表性的人物如:郑崇,晋升为御史;陈宠,以案书律令晋为尚书;陈忠以明习法律宜备机密而擢拜尚书,居公曹;郭躬,世家掌法律,以法科入廷尉者就有7人;吴雄,以明法律,断狱平,自廷尉位至司徒。并且在各自任内政绩卓著,是名操一时众口皆碑的司法官员。 明法❶官名。《隋书·百官志》载,北齐大理寺属官有司直、明法各一人。 明法见“明法科”。 明法一说大理国段素英年号(?)。参见“明应”。 明法唐宋科举常设科目之一。主要考试有关法律、法令知识。 明法míng fǎ1、即明习法律,为汉朝察举科目之一。武帝置,指通晓法律。《后汉书·陈忠传》:"永初中辟司徒府,三迁廷尉正,以才能有声称。司徒刘愷举忠明习法律,宜备机密,于是撰拜尚书,使居三公曹。" 2、唐宋取士科目之一。《新唐书·选举志上》:"(取士之科)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进士,有明法......凡明法,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 明法汉代选举官吏的一个科目。以通晓法律、法令任官。郑宾以明法令为御史。薛宣以明法为御史中丞。 明法使法令严明,也指通晓法令。 明法唐宋科考试的科目之一。其所考内容主要为律、令。考试方法是先帖试律、令各一部,每部各十帖。帖试通过后策试,律七条、令三条,共试策十条。全通者为甲,通八以上为乙,通七以下为不及第。 明法(1)察举科目之一。实行于汉代,《汉书·郑崇传》记郑崇“父宾,明法律,为御史。”同书《薛宣传》记薛宣以明习文法, 诏补御史中丞。《后汉书·陈宠传》记陈宠父咸,“成哀间以律令为尚书。”隋唐以后实行科举制度,其常科中有“明法科”,参见该条。(2)官名。北齐大理寺置明法十人,与明法掾、律博士同掌依法定刑。隋员额二十人,金员额二人,均属大理寺。参见“明法掾”。 明法科举科目之一,属贡举诸科之一。唐已设置。其业专门攻治律令。礼部试对律令四十条,兼经、《毛诗》帖书、对墨义。其地位与诸科同,次于进士科(《旧唐书·选举志》上、《宋史·选举志》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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