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渔业协定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渔业协会和日本国日中渔业协会关于黄海东海渔业的协定》。 是1955年4月15日在北京签订的民间协定。协定对中日两国渔业界在黄海、东海的一定海域的捕鱼问题作了合理的安排,对渔业的名称位置、限期及渔轮数、维持渔船作业秩序、渔船因紧急事故寄泊对方海港、遭遇海难后相互救援的办法、交换渔业资料和交流渔业技术等作了规定。 自1955年签约以来,曾两度延长有效期限1年。 但在岸信介政府多次公开采取敌视中国人民政策的情况下,日本渔轮又常常违犯协定。 中国渔业协会于1958年6月11日通知日方渔业协会,自1958年6月12起两国渔业协定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