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詔令名。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間頒行。《尚書》有《大誥》一篇,爲周公束征發佈命令,用以“訓戒”臣民。朱元璋爲仿古而制,指導編纂此詔令,用以“警省奸頑”,重典治吏。《明大誥》合案例、峻令、訓導三類,凡四編二百三十六條。其中“大誥”七十四條,“大誥續編”八十七條,“大誥三編”四十三條,“大誥武臣”三十二條。載有族誅、凌遲、梟首、斬、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蓋、斷手、斬趾、刖足、枷令、常號枷令、枷項游歷、重刑遷、充軍、閹割爲奴數十種酷刑;列有族誅、凌遲、梟首案例數千件,斬首、棄市以下案例萬餘種。創有“禁游食”、“市民不許爲吏卒”、“嚴禁官吏下鄉”、“民拿害民官吏”諸罪名與禁令。大誥懲處,較明律嚴酷,於貪官污吏猶甚。《大誥》苛刑峻罰,重刑輕罪,律外用刑,與《大明律》多所抵觸,故朱元璋死後不久,即廢而不用。參閲《明史·刑法志》。

《明大誥》
(明洪武十八年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