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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府级行政区所设管理官吏制度。《明史·职官志四》: “府: 知府1人 (正四品),同知 (正五品),通判,无定员 (正六品),推官1人 (正七品)。其属: 经历司,经历1人 (正八品),知事1人 (正九品)。照磨所,照磨1人 (从九品),检校1人。司狱司,司狱1人。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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