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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州级行政区所设管理官吏制度。《明史·职官志四》: “州: 知州1人 (从五品),同知 (从六品),判官,无定员,(从七品)。其属: 吏目1人 (从九品)。知州掌一州之政。凡州2: 有属州,有直隶州。属州视县,直隶州视府,而品秩则同。同知、判官,俱视其州事之繁简,以供厥职。计天下州凡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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