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优先原则
就是在经纪人的出价(或递价)都一样时,以谁最先提出出价(或递价)为最先成交的标准。在口头竞价时,按中介人听到的先后顺序排列。在计算机终端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在书面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接到书面竞价单证中先后顺序排列。试举例说明。设经纪人甲、乙、丙的递价水平一样,但报出时间不同,甲早于乙,而乙又早于丙,他们各自的购买数及卖方出售数如表3—4所示。
在这次竞价中,甲由于最早递价,所以有优先成交权,这样甲购买了100股;乙虽比甲递价晚,但早于丙递价,所以乙也如愿以偿,购买余下的100股。丙由于递价最晚,所以什么也没有买到,丙只能在下轮竞价中购买所需的证券。
表3-4买方(Bids) 卖方(Offers)
甲—100股 | 丁——200股 |
乙— 100股 |
丙— 100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