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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盐法制度之一。始定于代宗景泰四年(1453), 其后废弛。武宗正德二年(1507)又申前令, 规定盐引出盐场时截一角, 赴都转运盐使司告验再截去一角, 批验所捡斤后又截去一角。盐售完后, 盐引交于州县官时, 再截去最后一角,即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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