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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日耳曼人的婚姻家庭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日耳曼人的婚姻家庭法

日耳曼人的婚姻家庭法

日耳曼法律在公元5—10世纪的西欧各国占据统治地位,其婚姻家庭法也具有特色。一般来说,日耳曼法典肯定的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婚姻关系的成立主要基于买卖和抢夺两种方式。买卖婚由新郎或新郎之父同新娘家长订立婚约,不必经新娘同意。新娘无权成为婚约的当事人,只是婚约的标的物。婚约的履行包括男方向女方家长支付身价,女方家长把新娘交给新郎。抢夺婚由男方家族成员把相中的妇女抢来,若她的家庭同意接受赔偿金,即可成立婚姻关系,而赔偿金和买卖婚中支付的身价大体相等。日耳曼法实行家长制家庭制度,这在夫妻关系上的表现就是夫权。妇女一经结婚即应服从夫权。在结婚仪式上,新娘的父亲要把一支长矛授予新郎,以象征新娘已从自己的权力之下解放出来,转入新郎及其家长的权力之下,并使新娘跪坐在新郎面前,以表示服从。基于夫权,丈夫对妻子享有一系列权利:为妻之当然代表,以妻的名义起诉或被诉,代表妻出席法庭;管理妻的财产,并取得收益;有权惩罚其妻;妻如与他人通奸,可将妻杀死;有权将妻送去抵债或出卖为奴;等等。家长制在亲子关系方面的表现是父亲享有特权,子女处于从属地位。父亲对子女有遗弃、逐出、出卖、抵债或杀死子女、决定子女婚姻等权利。不过,日耳曼法中关于夫权和亲权的规定并不是绝对的,而有一定限制。例如,丈夫未得到妻子的同意不能处分属于她的不动产;儿子可以有自己单独的财产,属于他的不动产,父亲也须得到他的同意后才能处分。在继承制度方面,实行法定继承,一般没有遗嘱继承,并且对动产和不动产继承实行不同规则。动产继承顺序是: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无以上近亲属时由远亲继承。女性(女儿、母亲、姐妹)也有继承权,但在同一亲等中以男性为先。不动产继承主要指土地,初期只能由儿子继承,无子交回公社。后随着土地由公有向私有过渡,不动产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女儿、兄弟、姐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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