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行政协定根据旧日美安保条约第3条规定美军在日本国内配备问题的日美协定。1952年2月28日签署。主要规定美军在日本国内使用的设施及其区域,美军在该区域内外的权利,设立日美联合委员会等。1960年随新安保条约的缔结,改称“美军地位协定”,对若干内容进行了修改。由于日美行政协定未经国会承认,被认为有违宪问题,但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没有认定为违宪。 日美行政协定根据《日美安全条约》第三条规定,将美军驻日条件具体化的文件。1952年2月28日在东京签字。规定美国可在日本全境无限制地设置陆海空军事基地;日本分担驻军费用,并向美国提供航空、铁路、通讯、气象等公共事业服务和设施;驻日美军军政人员及其家属在基地内外,均享有治外法权。1953年9月29日又签定了关于修改该协定第十七条有关美军刑事裁判权的议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