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全称“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又称“安保条约”、“安保”。1951年9月8日与和平条约同时签署,1952年4月28日生效。主要规定“对日和约”生效后,美军驻留日本的有关事项。规定为维护远东地区的和平与安全,镇压因外国的教唆或干涉引起国内的内乱和骚扰,针对外部对日本的武力攻击,可以使用美国军队等。1960年1月29日,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日美两国在华盛顿又签署了“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简称“新安保条约”,共10条。规定两国共同防卫针对日本领域内日美任何一方的武力攻击; 日本依靠美国的核保护; 日本承担提供军事基地,扩充军备义务等。缔约当时即被认为同日本国宪法的和平主义原则相抵触,受到左派政治力量和国民的强烈反对,引起60年代的“安保斗争”。 《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简称日美安全条约。1951年9月8日日美两国片面签订《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同一天,由日本首相吉田茂和美国代表D.G.艾奇逊签署的条约。1952年4月28日生效。条约由前言和5条正文组成,其要点是: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及其周围驻扎陆海空军;根据日本政府请求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发生的暴乱和骚乱。1952年2月28日,美日在东京签订日美安全条约的补充《日美行政协定》,日本每年向美国支付1.55亿美元的防卫经费。1960年1月19日日美签订《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又称“新日美安全保障条约”,取代了旧的日美安全条约。新条约于1970年期满,两国不通告废除而自动延长。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